租客“失联避租”被房东起诉,济南一法院判租客违约担责
当承租人失联拒付租金且房屋长期空置时,需承担哪些责任?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租客张某承租商铺后,仅支付部分租金,不缴纳物业费、未续约、未腾房,更处于“失联”状态。房东徐某自行垫付物业费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追讨欠付租金并要求腾退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等。槐荫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限期腾房,并需支付徐某欠付租金、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垫付的物业费。法官强调,承租人逃避责任“一走了之”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出租人也应积极维权减少损失。
据案情介绍,2023年8月,徐某作为甲方、出租方与张某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店面租给乙方,租期为一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止。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为3万元,每月租金为2500元,乙方应在7月底前缴清次年房租,每月月底缴清次月房租,合同尾部有徐某、张某签字,且有徐某手写“2023年8月今日收到房费半年15000元+2500押金”字样。徐某主张,张某自租赁房屋后共支付房屋租金1万余元及押金2500元,尚欠1万余元租金未缴纳。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自2024年3月初徐某催张某向其交纳欠付租金,张某表示会交,但2024年3月月底徐某再次催收租金,张某均未予以回复。因张某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徐某自行缴纳了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物业费两千余元。现因张某不回消息,双方协商未果,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租房到期,承租人失联拒付租金且房屋长期空置时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徐某与张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租赁期张某必须将案涉房屋交还徐某,如需续租,需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告知。张某并未提前告知续租,合同自到期日,即2024年8月底解除。通过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徐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欠付的租金1万余元,张某并未对该数额提出异议,只表示会交,可以认定张某欠付徐某租金1万余元的事实,现徐某要求张某支付欠付租金1万余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理不悖。关于案涉房屋的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张某在合同解除后即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据,故其应向徐某予以返还,但应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腾退。同时,因张某至今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对于徐某主张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后产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合法有据。关于物业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张某负担。合同解除后,张某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产生的物业费亦应由其负担。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退房屋并向徐某支付欠付租金1万余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
法官表示,对于承租人张某“一走了之”又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和剩余租金的行为,系违反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提醒承租人,若无继续承租的意愿,应及时与出租人协商,一走了之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承担欠付的租金及腾房之前的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得不偿失。对于房东方面,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条件下,应当积极协商或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记者:李震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