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什么证据才能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离婚:
对方有出轨行为
书面自认材料,如悔过书、承诺书、道歉书等。
对方与第三者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
对方有家暴行为
报警记录、医院病历、伤情鉴定等。
证人证言,如亲戚、朋友、邻居、保安等。
现场打砸的照片或视频。
分居证明
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
邻居、朋友提供的证言。
财产证据
房屋产权证、买房出资证明(包括父母出资和装修出资)。
存款、存折、车辆登记证、公司股权、银行流水等。
婚姻登记证明
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基本证据,是起诉离婚的必要材料。
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
分居满两年且没有和好的可能。
双方书面协议,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
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如警方记录、证人证言等。
精神疾病或身体功能障碍的证据,如医院诊断书、治疗记录等。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等。
在准备离婚证据时,应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尽量收集全面,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作为离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