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请假假期规定多少
孕期请假假期规定如下: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流产的情况,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在广东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以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即顺产可享受产假98天 + 奖励假80天 = 178天;剖腹产可享受产假98天 + 剖腹产30天 + 奖励假80天 = 208天。
另外,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按病假待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其他假期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至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建议
产前假:建议提前申请并确认,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准备。
产假: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顺产或剖腹产,并了解相关假期规定,以便合理安排时间。
哺乳假:如有需要,应提前申请并确保单位批准,以保障哺乳期的工作权益。
这些假期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