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企业不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通常不能因为以下疾病拒绝录用求职者:
1. 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3. 某些特定疾病,如严重的精神疾病、心脏疾病、药物成瘾或滥用药物等。
但请注意,如果求职者的疾病已经治愈或不影响其胜任工作,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此外,企业不能基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身份拒绝录用,除非该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能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