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评丨一碗蛤蟆汤罚单45万,如此执法毒性远超蛤蟆
潮新闻客户端 评论员 王彬

图源:兰山融媒
7月11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45万元“天价处罚”。此事在社会上引发争议。
当天,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相关视频性质的认定及内容合法性的判断,这两点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是否正当合理。
从那份《行政处罚告知书》看,此事立案所依据的是《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广告不得有的情形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认为,其发布的并不是广告,只是记录日常的随手拍视频,没有链接,也没标价格。也有律师表示,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个人账号展示菜品照片信息,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45万元的罚款金额,依据的是《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金额确实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可在视频是否违法这一前提条件都存疑情况下,这一处罚力度和额度,显然超出了常理常情和公众常识。
当事人发布视频中的加工菜品,到底是不是中华蟾蜍?通报中用的是涉嫌二字,并无具体明确。当事人称,自己加工的菜品是牛蛙,食材都是市场上公开购买的。如果是,中华蟾蜍被列入国家林草局制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禁止食用且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既然如此,此案就应启动联合执法而非单一定性为广告违法。如果不是,那市监局调查此事的过程,是否核实过具体菜品的物种,查验相关进货凭证?其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证据是什么?事实是否已认定清楚?倘若真只凭一个疑似视频,就立案并处罚,那不仅是仓促草率,而是把执法当儿戏。而额度高达45万元,远超当事人正常营收,又与打劫何异?
当地市监局说法、联合调查组通报与当事人说法,还有多处存在自相矛盾地方。比如,市监局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从重处罚,但当事人说,其接到市监局电话后,表示会在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官方通报说5月12日市监局就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当事人称,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多月的时间,兰山区市监局既不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其只能提起诉讼,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7月4日已经通过该案的立案审核。这背后关乎执法的程序正义,是否公平公正,不容模糊。
此外,知情律师表示,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行政起诉状》显示,当事人称自己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一名亲戚员工涉拆迁补偿纠纷。此案与拆迁纠纷有无关联?此案到底是一个常规的执法不当案件,还是为达成某些目的的“趋利性执法”“权力任性”?这些信息,从当地如此简单的通报中根本无从得知。
一个“是不是中华蟾蜍”存疑,“属不属于广告”也存疑,执法过程不公开透明,甚至可能存在“无错重罚”情况的执法案件,所引发的,是对执法公正性与营商环境的双重信任危机。法律是严肃的,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如此自说自话、狮子大开口,真把法律当成自己口袋中的玩具,可以肆意玩弄,执法者的公信何在?
“市监局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非此事终点,执法过程中的重重疑点、程序不当乃至是否存在“趋利性”动机的追问,如何认定相关执法行为的性质,如何依法处理相关人员?还需要一个答案和交代。还是那句话:以公开透明的态度,依法彻查,厘清责任,回应质疑,让执法真正回归法治轨道,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检验,方不负公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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