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出行烦恼:租车说走就走,事故责任如何分担?看七里河区法院来裁决
清明小长假到啦
许多人都有出行的计划
租车自驾旅游成为一种热门选择
但如对驾驶车辆和当地交通不熟悉
租车出行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又该谁来承担?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租赁房车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引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马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王某向其返还租车押金23000元。
承租人马某与出租人王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出租人王某向马某出租一辆房车,用于马某自驾旅游。合同约定每日租金为1500元,租车天数为6天,押金为10000元。合同中约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车辆维修费用、第三者车损费用、第三者物品损失费用、第三者人伤费用等)由承租人全额付清,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出租人再行退还给承租人相应费用。”
车辆租赁后,承租人马某在旅行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保留事故现场照片、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驶离了事故现场。后某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因案涉的车辆驾驶员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商业险不能给予赔付。”承租人马某并未对车辆进行维修,将车辆交还给了出租人王某,王某将车辆送往修理店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13385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马某向被告王某共预付了26000元,实际使用了车辆2天,应扣除车辆租金3000元。案涉的车辆因原告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了损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其行为造成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损坏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故,对原告合理的诉求予以支持,同时其应承担造成的车辆损失,被告返还原告的款项中扣抵维修费13385元、日租金3000元,余额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马某9615元。
记者:任思羽 责编:梁倩茹 审核:陈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