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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驻外人员“上岸”无果,主动投靠境外间谍,意图再度“考公”窃密

图片图片编辑丨董鑫

“上岸”无果心生报复,某驻外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向某某为证明“过人能力”,主动联系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收取间谍经费,并提供大量内部文件资料当作“投名状”,还在对方指挥下意图再度报考我国家行政机关,以窃取更多核心机密。

6月24日,国家安全部发布消息,近期,国家安全机关成功破获一起相关人员主动联络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

向某某,案发前系我国驻外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因报考某国家行政机关未被录用而心怀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过人能力”,在盲目自大、追求刺激的心理驱使下,向某某在驻外期间主动联系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意图实施投靠。
不久,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便与向某某“搭上线”,不仅许以丰厚的报酬,还积极承诺为他日后赴发达国家留学提供便利。向某某毫不迟疑地收取了对方提供的间谍经费,同时向对方提供大量内部文件资料当作“投名状”,并在对方指挥下意图再度报考我国家行政机关以窃取更多核心机密。
回国后,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干警依法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向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谎称其遭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攀拉策反被迫参谍,妄图瞒天过海,“洗白”自身间谍行径。
但经过国家安全机关缜密侦查,向某某主动投靠的事实终于水落石出。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其提供的内部文件资料为情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间谍罪。最终,向某某只能在高墙内偿还这“报复的恶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属于间谍行为。个人实施间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处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国家安全部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背叛国家、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人民的唾弃。公民和组织切勿以身试法,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共同筑牢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遇有相关情况,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自首或举报,并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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