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有什么权力
招标办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拥有以下权利:
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的权利
根据《招投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评标标准制定的权利
根据《招投标管理法规》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资格审查方式选择的权利
按照《招投标管理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招标项目可以采取资格复审或资格初审的形式对投标参与者或潜在投标参与者实行资格审核。
是否实行总承包的权利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决定是否实行总承包。
是否编制标底的权利
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根据《招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参与评标的权利
根据《招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与评标过程。
评标结果的知情权
根据《招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了解评标过程和结果。
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根据《招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招标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人。
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权
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择权
招标人有权选择合适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活动。
这些权利保障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使其能够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评标标准和参与人员,从而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