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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有什么新政策

2024年针对伤残军人实施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供养终身

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享受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不享受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抚恤金标准调整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确定,并有明显的提高。

一级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因战为106670元/年,因公为103300元/年,因病为99910元/年。

二级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因战为96530元/年,因公为91450元/年,因病为88030元/年。

三级、四级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也分别有所增长。

五级至十级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也制定了相应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伤残军人的关怀和照顾。

护理费标准调整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397元调整为3520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18元调整为2816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38元调整为2112元。

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99元调整为1760元。

残疾等级调整

退役军人如认为其当前的残疾等级不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申请人需在上次残疾等级评定满一年后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看诊病历、检查报告及诊断结论等材料。

医疗保障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住房补贴和辅助器械

伤病残军人退役时,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就业和教育优待

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对其子女教育进行优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会发放护理费等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和康复需求,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并确保他们在社会中的尊重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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