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哪些不能确
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的所有地转为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是“小产权房”。
非法占用耕地,例如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土地,例如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并进行非法建设活动。
未经批准的私搭乱建。
存在争议的土地,例如土地归属权存在争议或无法确认宅基地的归属权。
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
农村二轮承包时,没能力种田没承包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不再确权发证。
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超占多占的土地,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占用耕地的,红线不容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