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怎么判
贩卖毒品罪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量刑如下:
一般情况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时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特定情况
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单位犯罪责任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退缴赃款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1:延津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案例2:文昌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Z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Z某因贩卖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头”被判贩卖毒品罪,但因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从轻处罚。
这些案例和法律规定表明,贩卖毒品罪的判决结果主要取决于毒品的数量、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等因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定刑和酌定情节,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