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对象有哪些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例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以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人员等。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主要包括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校长、副校长、院长、所长、副院长等;以及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防止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以及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这些监督对象在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持廉洁从政和从业的要求。监察机关将对这些对象进行监督、调查,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