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包括哪些票据
税务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一种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对外使用的专业票据,用于记录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涉税信息。它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的凭证,也是销售方缴纳增值税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详细记录了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税率等重要信息。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纳税人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税务票据之一,用于记录一般交易活动的税务信息。普通发票涵盖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基本信息。这种发票一般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
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一种专门用于缴纳印花税的有价证券形式的票据。当发生特定交易或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票便是作为证明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这种票据的使用确保了交易的透明性和税务的规范性。
税收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实现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项目内容自行制定联网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税收定额完税证:
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税收罚款收据: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其他符合税务总局规定的票据:
包括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车船使用税标志、税票调换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票证专用章戳等。
这些票据在税收征收和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确保了税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议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妥善保管这些票据,以备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