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知道怎么区分
“知道”和“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知晓的内容和方式
知道:指的是起诉人实际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这种知晓可以是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在法定程序中明确告知的,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告知或获得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信息的行为或事项。
应当知道:指的是起诉人虽未直接知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且其未采取合理行动获取相关信息,法律上推定其应当知道。
法律适用
知道:要求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起诉人在法定程序中独立获得的,主体限定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
应当知道:不要求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起诉人独立获得的,第三方也可以实现告知或获得信息。
推定的标准
应当知道的认定可以分为“应知而未知”和“推定的知道”两个类别,进一步细分为三个层级:因轻过失而不知、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实际知道。
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遵循事实推定的基本逻辑,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因主观过错未能知道,也应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具体案例分析
在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常基于劳动者的主观认知、客观环境以及相关告知行为等因素。例如,劳动者是否收到相关通知、告知书等书面材料,或者是否与用人单位进行过关于权益问题的沟通交流。
在其他案件中,如行政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起诉人是否实际知晓行政行为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客观上的知道条件和可能性,来认定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总结:
“知道”和“应当知道”在法律上的区分主要在于知晓的内容和方式、法律适用以及推定的标准。知道强调的是实际知晓,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侧重于客观上的知道条件和可能性。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认定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