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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会形式有哪些

仲裁协会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临时仲裁委员会

由业主和承包企业双方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在一国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各自选出仲裁委员组成。

在裁决后,该组织即行解散。

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上专门从事仲裁业务的固定专业组织,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仲裁程序、规划,以及各自的办事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

职能包括办理有关仲裁的行政事务和进行仲裁的组织工作,例如办理仲裁手续。

合议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其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独任制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独任审理。

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例如伦敦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等,这类机构针对特定行业的争议进行仲裁。

这些形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规模和需求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仲裁协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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