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适用范围
伤情鉴定: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用于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承担。
伤残鉴定:主要应用于民事案件,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
鉴定机构
伤情鉴定:通常由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完成。
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时机
伤情鉴定:一般在伤情发生后即进行,特别情况下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时,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
伤残鉴定:需在治疗终结、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具体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依据的技术标准
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
等级划分
伤情鉴定: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伤残鉴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总结: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虽然都是对人身损害进行的鉴定,但它们在适用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时机、技术标准和等级划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伤情鉴定侧重于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刑事、行政责任,而伤残鉴定则侧重于评估损伤对个体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并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