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哪些不能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有一些条款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能约定的内容:
社会保险缴纳的放弃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协议放弃社会保险缴纳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工伤责任的免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任何企图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婚姻和生育的限制
劳动合同中不得包含任何限制劳动者婚姻和生育自由的条款。这种侵犯基本人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能以结婚或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金的不当约定
只有在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并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离职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保证金条款的限制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违反这一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且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条款
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
禁止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
除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暗箱”合同或“一边倒”合同
这类合同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不征求劳动者意见,内容模糊,滥用解释权。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抵押合同
要求劳动者提供证件或财产抵押才能上班,且随意辞退时不退还抵押财物的条款是无效的。
双面合同
内容模糊,滥用解释权,对劳动者利益涉及很少的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