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金不能执行
未发明或发表的著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不得执行。
荣耀、勋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不得执行。
空难死亡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因此不宜认定为遗产,不能执行。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均是死后才产生的财产,不符合遗产范围,因此不能执行。
维护生存权必需的财产: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执行。
生活必需的居住的房屋: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无过错第三人已付全款且占有的财产: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商品房预售资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被其他债权执行。
工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如果被执行人的生活难以保证的时候,人民法院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物品、居住房屋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特定情况下无法被执行,例如涉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物品和居住房屋等。
保险产品中的永续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保险产品(如终身寿险、消费型寿险、意外保险、终身重疾保险等)所具有的免于被强制执行的特质,其保险金也不得被执行。
综上所述,这些金由于涉及生存权、基本生活需求、荣誉、遗产性质、合法权利保护等因素,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通常是不能被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