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复议之诉
如果您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希望进行行政复议,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确定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提交复议申请
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复议机关将受理申请,并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复议审查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情况复杂,复议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起诉权利
如果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述步骤,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